关于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2026-06-24 10:50:03          来源:平安湘西 | 编辑:向芝琴 |          浏览量:3364

为进一步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现就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对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强奸,猥亵,组织卖淫,强迫卖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抢劫、敲诈勒索、虐待、遗弃、故意伤害、拐卖、拐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坚持“零容忍”,依法快侦快诉快判,从严从重打击。

二、深挖严惩幕后黑手。严厉打击引诱、教唆、胁迫、组织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背后的教唆者、胁迫者、组织者,以及包庇、窝藏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违法犯罪分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因性别、身体状况、智力等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实施家庭暴力,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对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将予以训诫,并可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或发出《督促监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依法严厉惩治校园欺凌。对实施欺凌的学生,情节轻微的,学校和家长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和警示谈话;对情节严重、屡教不改,多次实施欺凌和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五、净化网络与文化环境。严厉惩治制作、复制、出版、贩卖、发布和传播含有宣扬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引诱自残自杀、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物品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

六、严格重点行业场所综合治理。严格落实未成年人入住旅馆“五必须”要求。旅馆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必须查验入住未成年人身份并如实登记报送;必须询问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联系方式并记录备查;必须询问同住人员身份关系等情况并记录备查;必须加强安全巡查和访客管理;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可疑情况。)严禁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剧本经营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严禁违规向未成年人提供特定服务或商品。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销售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可能致人严重伤害的器具;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任何经营场所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含电子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车辆租赁服务。)严禁违规招用未成年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介绍或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严禁单独向未成年人出租房屋。房屋出租人不得将房屋单独出租给未成年人,发现未成年人单独租房或与非监护人共同租房等可疑情况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严格落实强制报告制度。村(居)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等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提供者,托儿所等托育服务机构,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诊所等医疗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旅店、宾馆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对不履行强制报告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敦促投案自首与鼓励群众举报。实施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相关人员要认清形势,尽快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对继续实施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将依法从严惩处。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和提供违法犯罪线索。对窝藏、包庇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分子、帮助犯罪分子毁灭或伪造证据、负有强制报告义务的单位及相关人员未履行强制报告职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相关部门将对线索举报人和受侵害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举报电话:110。



中共湘西自治州委政法委员会

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

湘西自治州人民检察

湘西自治州公安

湘西自治州司法

2026年6月23日

责编:向芝琴

一审:李鎏

二审:向芝琴

三审:陈真

来源:平安湘西

  下载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