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违法违规停放、充电消防安全整治工作的公告
2026-06-21 14:02:59          来源:古丈县融媒体中心 | 编辑:向芝琴 |          浏览量:8183

为全面预防电动自行车违法违规停放、违规充电引发火灾,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电动自行车违法违规停放、充电消防安全整治工作公告如下:

一、公民应当将电动车停放在安全地点,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禁止在高层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禁止私拉乱接线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禁止电动自行车入户上楼,进入电梯或停放在家中充电;禁止私拉乱接充电线路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禁止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装置不设置断电、过载、短路、漏电保护等功能。

二、物业和建筑管理单位应当在小区内规范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和充电设施,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与建筑物保持安全距离,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登高作业场地,禁止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搭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确需设立在建筑物内的,应当在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区域配备消防器材,应当设置独立的防火分隔区域。物业和建筑管理单位、社区应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按规定设置集中停放、充电区域,在禁停、禁充区域设置警示标识。

三、公民应当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如发现电动车违规停放、违规充电等火灾隐患或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向物业和建筑管理单位反映,若物业公司无法处理或居住地无物业管理的,可向社区和相关部门举报。如违反有关规定,妨碍或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将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引发火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古丈县应急和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6621

责编:向芝琴

一审:李鎏

二审:向芝琴

三审:陈真

来源:古丈县融媒体中心

  下载APP